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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制度-關于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管理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9-11-29 ??|?? 發(fā)布者:admin
綜合辦字(2017)1號
 
各部門及二級學院: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院財產的管理,保證財產產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提高財產產使用效率,防止財產的流失或使用過程不慎造成人為的損失,根據(jù)財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就財產管理作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zhí)行。
 
學院財產包括:學院用于教育、教學的教室和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學院教育、教學所使用的各種設施設備、儀器、器材、圖書、日常用品等;服務于教育、教學活動的輔助設施設備和場地及其附屬物。
 
一 、基本原則
 
學院財產實行“按需購置、統(tǒng)一管理;及時上帳、帳物相符;誰用誰管、損失賠償”的基本管理原則;
 
(二)在采購管理方面,實行預算控制、按程序審批、競價比性、以舊換新、按需分配;如網購能解決的,決不批發(fā),批發(fā)能解決的決不零售,發(fā)票和明細必須與物相符。
 
(三)在日常管理方面,實施區(qū)域化承包責任制和清查盤點制,保證財產狀態(tài)正常、利用率高;
 
(四)在調入調出方面,要做到資源共享、合理調劑和手續(xù)完備;
 
(五)在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等財產處置方面要做到程序規(guī)范、合法合規(guī)等。
 
二、管理體制
 
(一)按照區(qū)域化承包責任制,誰承包誰管理、誰承包誰維修、賠償,將我院現(xiàn)有財產分類歸口劃至相關部門實施區(qū)域化管理。
 
(二)各區(qū)域管理部門必須與學院簽署《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管理協(xié)議書》,務必嚴格遵照協(xié)議內容執(zhí)行;
 
(三)綜合辦統(tǒng)一管理學院所有財產,負責組織安排各部門、各二級院、各班級進行開學、期中、期末財產普查、核實、登記工作,掌握學院財產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和避免各類問題發(fā)生;
 
(四)各辦公室承包給相應的部門,班級財產承包給相應的班級;
 
(五)老美院校區(qū)所有財產按使用區(qū)域分攤給學前教育學院、藝術設計學院、老年與社區(qū)管理學院,學前教育學院分管的琴房、舞蹈室內的所有財產;藝術設計學院分管機房內的所有財產;老年服務與管理學院分管護理實訓室內的所有財產;
 
(六)各部門、二級學院、各班級根據(jù)承包的財產分配專人管理,做好實物財產的日常保管、維護和使用管理工作,每學期主動與學院財產管理人員檢查清點本區(qū)域內所管理的財產設備、設施,對人為損壞本區(qū)域內財產設備、設施要及時查明原因并處理,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綜合辦。
 
三、管理使用考核列入對使用單位的目標管理考核,對使用單位的領導和個人進行獎懲。
 
四、其他
 
具體的財產管理制度請參照《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管理制度》、《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物資報損、報廢管理制度》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管理協(xié)議書》
 
《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管理制度》
 
《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物資報損、報廢管理制度》
 
 
 
 
 
 
 
 
 
 
 
 
 
 
 
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管理協(xié)議書
 
 
 
協(xié)議編號:
 
甲方:綜合辦
 
乙方:
 
我院財產實行“按需購置、統(tǒng)一管理;及時上帳、帳物相符;誰用誰管、損失賠償”的基本管理原則,根據(jù)我院綜合辦通知《關于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管理的通知》【2017】1號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協(xié)議書,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規(guī)范學院所有財產的管理,保證財產產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提高財產產使用效率。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遵守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所劃分給乙方的區(qū)域內的所有財產僅限乙方教育教學活動。
 
二、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將所管理的財產外借。
 
三、乙方應嚴格遵守我院對于學院財產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好區(qū)域內財產的日常保管、維護和使用管理工作。
 
四、甲乙雙方一經簽訂本協(xié)議,應承擔如下責任:
 
(一)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維護、保養(yǎng)和保管指導工作。
 
(二)乙方應愛護區(qū)域內的所有財產,分配專人負責日常管理。
 
(三)乙方應嚴格管用本區(qū)域的財產,不得隨意將財產外借他人使用。
 
(四)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財產管理人員的工作,做好開學、期中、期末財產普查、核實、登記工作,掌握區(qū)域內財產情況。
 
(五)乙方在使用與管理區(qū)域財產的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財產有損壞,應立即查明原因,確認責任后及時進行維修處理,并將維修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給甲方。
 
五、本協(xié)議書有效期至2017年9月。
 
六、本協(xié)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財產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院財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學院各項制度,防止財產的流失或使用不慎造成人為的損失,特制訂學院財產管理制度,望師生遵照執(zhí)行。
 
學院財產包括:學院用于教育教學的教室和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學院教育教學所使用的各種設施設備、儀器、器材、圖書、日常用品等;服務于教育教學活動的輔助設施設備和場地及其附屬物。
 
一、學院綜合辦統(tǒng)一管理學院所有財產。
 
二、學院財產實行“按需購置、統(tǒng)一管理;及時上帳、帳物相符;誰用誰管、損失賠償”的管理原則。
 
(一) 按需購置、統(tǒng)一管理——學院根據(jù)教育教學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購置財產。所有新購置財產和各類捐助財產,首先必須由財產管理人員上帳登記、統(tǒng)一管理。
 
(二)及時上帳、帳帳相符——學院實行財產帳目管理,所有財產必須及時按不同類別,登記造冊。所有帳面必須在品名、金額、數(shù)量、規(guī)格的方面規(guī)范、一致、相符。
 
(三)誰用誰管、損失賠償——實行區(qū)域化承包責任制,根據(jù)誰承包誰管理、誰承包誰維修、賠償?shù)脑瓌t管理財產。例如每一間辦公室承包給相應的部門,班級財產承包給相應的班級,老美院校區(qū)所有財產按使用區(qū)域分攤給學前教育學院、藝術設計學院、老年與社區(qū)管理學院。學前教育學院分管琴房、舞蹈室內的所有財產;藝術設計學院分管機房內的所有財產;老年服務與管理學院分管護理實訓室內的所有財產等。各處室(中心)、二級學院、各班級根據(jù)承包的財產分配專人管理,每學期主動與學院財產管理人員檢查清點本區(qū)域內所管理的財產設備、設施,對人為損壞本區(qū)域內財產設備、設施要及時查明原因并處理,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綜合辦。
 
三、每年綜合辦要組織安排各處室(中心)、各二級院、各班級進行開學、期中、期末財產普查、核實、登記工作,掌握學院財產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和避免各類問題發(fā)生。
 
四、安全
 
(一)各區(qū)域財產承包責任人要保證財產安全存放,做好防盜、放火等日常工作。
 
(二)財產使用者要安全使用、規(guī)范使用,做到遵守操作規(guī)程、掌握正確方法。
 
五、添置、建設、賠償和報廢
 
(一)財產設備添置與設施建設
 
財產設備購進必須上卡上帳,所添置的財產設備凡有說明書、電路圖等資料的都要編號入檔,新建設施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入資產帳,有關新建設施的圖紙審批手續(xù)等資料編號入檔。物品采購必須由綜合辦統(tǒng)一負責采購,任何部門不得擅自采購。
 
(二)財產設備設施的維修、賠償與報廢
 
財產設備、設施在使用過程中凡屬正常磨損,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綜合辦審批后由學院組織維修。屬于人為破壞、丟失的由區(qū)域承包責任人追究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維修或賠償。因人為損壞或丟失的追查不清責任的由區(qū)域承包責任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單價在300元以上的設備、設施,失去使用價值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綜合辦核實后上報院務委員會審批后可按報廢處理,單價在300元以下的由綜合辦審核后上報院務委員會可做報廢處理。
 
具體報損、報廢管理制度詳見《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物資報損、報廢管理制度》
 
 
 
 
 
 
 
 
 
 
 
 
 
財產物資報損、報廢管理制度
 
 
 
為了規(guī)范全校財產物資的報損、報廢管理工作,使學院的財產物資得以科學、合理、有效的使用與更新?lián)Q代。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財產物資報損、報廢的定義 
 
(一)報損,是指由于財產物資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二)報廢,是指由于財產物資已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xiàn)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guī)定,已不能繼續(xù)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二、財產物資報損、報廢的條件財產物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辦理報損、報廢:
 
(一)財產物資使用期滿,確已喪失效能的,可按報廢處理; 
 
(二)確因技術落后、損壞等原因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財產物資,可申請報廢;
 
(三)由于人為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損毀的,一次維修費用超過原價一半的,可按報廢處理; 
 
(四)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維修費過高的; 
 
(五)長期積壓,無使用對象,除報廢外無法處理的;
 
(六)機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級使用的; 
 
(七)經長期使用,主要部件已嚴重損壞,無法修理或修理后技術性能達不到使用要求; 
 
(八)嚴重污染環(huán)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改造又不經濟的;
 
(九)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況。
 
三、財產物資報損、報廢的程序
 
(一)使用管理部門組織三人以上技術鑒定小組,對財產物資進行技術鑒定,確認符合報損、報廢的財產物資; 
 
(二)使用管理部門提出財產物資報損、報廢申請,填寫“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物資報損報廢單”,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綜合辦; 
 
(三)綜合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學院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五)上報學院院務委員會審批; 
 
(六)根據(jù)院務委員會批復處置財產物資; 
 
(七)如院務委員會同意批準報損、報廢,由綜合辦根據(jù)“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財產物資報損報廢單”進行銷帳、撤卡處理; 
 
(八)報損、報廢單一式三份(學院存一份,綜合辦存一份,使用部門存一份);
 
(九)綜合辦負責實物回收,必須做到帳、卡、物一致。 
 
四、對報損、報廢財產物資的處理 
 
(一)凡經批準的報損、報廢財產物資由綜合辦統(tǒng)一回收處理;
 
(二)處理報廢財產物資必須由綜合辦提出處理報告,報院務委員會審批。經批準通過后方可執(zhí)行;
 
(三)處理報廢、報損的財產物資取得的殘值收入一律交學院綜合辦作為重置財產物資經費。 
 
(四)財產物資報廢處理后,財產管理員要及時到財務部門銷帳,并通知各區(qū)域管理員調整其分管的分戶帳冊。
 
五、相關責任 
 
(一)報廢的財產物資由綜合辦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二)未辦理財產物資報損、報廢的相關手續(xù)就擅自處理財產物資的部門或個人,除收繳全部金額外,對當事人處以經濟和行政處分;若處理財產物資數(shù)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者,由院務委員會決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財務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學院辦學行為、依法辦學,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保證財會資料真實、完整,規(guī)范財會工作、提高經濟效益、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jù)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高等學院校財務制度》及國家其他相關規(guī)章制度,并結合學院規(guī)章制度制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內蒙古美術職業(yè)學院所有會計核算單位。學院領導、財務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必須自遵守相關財務制度,按本制度開展財務工作,接受法定單位檢查與監(jiān)督。
 
第四條  財務管理基本原則:貫徹執(zhí)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國家、學院和師生三者的利益關系、量入為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五條  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yè)發(fā)展基金,科學配置學院各項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編制學院預決算,并對預算執(zhí)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加強學院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guī)章制度,實行財務監(jiān)督,保障學院經濟活動合法、有序進行;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數(shù)據(jù),依法納稅。
 
 
 
 學院財務管理體制及財務人員
 
 
 
第六條  學院的財務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和“統(tǒng)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院獨立設置財務處,統(tǒng)一管理學院的各項財務工作,制定財務規(guī)章制度,編制財務收支預決算,集中管理學院的各種資金。
 
    第七條 學院財務處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學院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由院長辦公室研究,經院務委員會批準后任命。
 
    第八條  財務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高等學院財務制度》,遵守國家的各項財經法規(guī)、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  財務人員要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嚴格履行財務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本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它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  財務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登記會計憑證、賬簿;賬目要做到日清月結;要及時,準確、完整上報各種財務報表,定期向領導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二條  對于不合理的票據(jù)和不合法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
 
第十三條  銀行支票和印鑒由會計和出納分持,不得由出納一人保管,會計員不得兼管現(xiàn)金和支票,出納員不得兼保管員。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要定期盤點,新購入和調配的要及時入賬,報廢的要及時上報申請報損,固定資產必須作到賬賬、賬物相符。
 
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高等學院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行使財務監(jiān)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的行為,可及時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六條  會計檔案要及時歸檔,不得丟失、損壞。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要合理規(guī)劃、使用資金,量入量出、開源節(jié)流,以保證學院的發(fā)展。
 
第十八條  為揭露財務人員差錯和舞弊行為、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學院必須每年聘請專門的審計人員進行定期審計活動。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十九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院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yè)發(fā)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院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院務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二十條  學院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現(xiàn)金流量表及有關附表等。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院應當按照院務委員會及部門的規(guī)定和要求,根據(jù)學院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學院預算執(zhí)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總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學生人均支出增減率等。學院可以根據(jù)本院特點及不同時期的實際情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四章  會計檔案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檔案是學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財務會計資料、文件等。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報告、查賬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學院章程、合同、協(xié)議、權利證書、繳費名冊等。
 
     二、會計檔案的整理與裝訂。會計檔案在歸檔之前應分類整理、裝訂,會計檔案封面的內容應填寫齊全,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三、會計檔案保管
 
(一)學院財務部門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好學院會計檔案;
 
(二)對于會計檔案的歸檔必須制作歸檔清冊,相關保管人員、經手人員、借閱人員必須在清冊上簽字,以明確責任。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一)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為15年。
 
(二)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為5年。
 
(三)會計賬簿為永久。
 
(四)會計報表及財務報告類為永久。
 
(五)現(xiàn)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為永久。
 
(六)年度決算會計報表為永久保存。
 
(七)會計檔案保管、銷毀清冊為永久。
 
(八)明細賬、總賬、日記賬為永久。
 
(九)會計移交清冊為15年
 
(十)月、季度財務報告為3年。
 
    第二十三條  財務人員工作移交制度。財務人員工作移交,是指財務工作人員崗位變動(辭職、離職、調崗)時,為保持財務工作的連續(xù)性,對某一財務崗位進行交接的一項工作。
 
一、須辦理財務工作移交的事項
 
   (一)經管人員崗位變動,如內部調動、換崗等;
 
   (二)經管人員辭職、離崗等;
 
   (三)經管人員臨時離崗(3個月以上)。
 
    二、移交人員的職責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yè)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完成填制。
 
   (二)尚未登記會計賬目的,應當完成登記,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關資料,并就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資料交與接交人。
 
   (四)將自己所經管的現(xiàn)金、支票、發(fā)票、物資、材料、證件、印章等編制清單,逐項清點。
 
   (五)對自己所經管的工作詳細地向接交人員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員能夠完全延續(xù)移交人的工作為止。
 
    三、接交人的職責
 
   (一)對接手的物資、資料、證件清單逐項清點,如有疑問,應向移交人詢問。
 
   (二)對自己所接手的工作,應詳細向移交人詢問清楚,直到能夠將所接管的工作延續(xù)性地開展為止。
 
   (三)涉及到債權債務的,應當逐項核實清楚,防止壞賬、呆賬的出現(xiàn)。
 
    四、監(jiān)交人的職責
 
   (一)協(xié)調解決交接雙方爭議,不能解決的應上報處理。
 
   (二)通過交接工作,檢驗財務工作,檢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以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責任
 
   (一)監(jiān)交人應對交接過程中出現(xiàn)的爭議予以及時解決或上報解決,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監(jiān)交人負責。
 
   (二)移交人對移交前所經管的工作承擔責任,接交人對接管后的工作承擔責任。
 
   (三)由移交人沒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項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負責。  
 
   (四)對移交時急需處理的事項,接交人應當及時處理,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負責。
 
六、移交工作的監(jiān)交人員
 
   (一)會計、出納人員的工作移交,由財務主任監(jiān)交。
 
   (二)財務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級領導指定授權人監(jiān)交。
 
 
 
學院財務預決算
 
 
 
第二十四條  年終學院財務部門要及時清理往來賬戶和固定資產,及時與財政、銀行對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財政部門要求進行財務預決算,并及時上報財政局。
 
第二十五條  學院預算是指學院根據(jù)教育教學發(fā)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學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的主要內容是支出和收入預算。
 
  第二十六條  預算編制方法支出預算,應根據(jù)學院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學院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代支款項不納入學院支出預算,代收代支款項應納入“代管款項”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第二十七條  預算編制的報審批程序。學院預算由學院按照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這兩大經費支出項目提出預算方案,該預算方案應根據(jù)“以收定支,適當結余”的原則編制。學年度預算應在每學年開始前編制完成,并上報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根據(jù)上學年度的經費支出預算執(zhí)行情況,批準下學年度的預算。院長在批準的預算資金范圍內,根據(jù)學院的教育教學情況,決定預算內資金的具體使用。
 
 
 
 第六章  學院財務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學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范院內財務會計秩序,并將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報教育廳備案。學院會計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業(yè)務經辦人員、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二十九條  學院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學院的財務會計工作實施監(jiān)督。學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謊報。
 
 
 
 凈收益及其分配
 
 
 
第三十條  凈收益是指學院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經營收支的收益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的收益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經營虧損。專項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xù)使用。
 
第三十一條  學院凈收益的分配。凈收益可以用于學院事業(yè)的發(fā)展和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凈收益的分配順序為:(一)計提30%的事業(yè)基金;(二)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三)剩余部分作為事業(yè)基金,用于事業(yè)發(fā)展和彌補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學院所有學雜費用的收取,全部由二級學院院長負責,財務部門不再針對班主任進行收費,只對二級學院院長進行收取,權責均屬二級院長,若出現(xiàn)未及時上繳等問題,財務部門將對二級學院院長進行追責。
 
第三十三條  財務部門針對學生資助只承擔審核、經審批后再發(fā)放兩項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學院財務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修訂之日起實施。